《當房子老去》
主題: 老屋重建、都市更新、人性、制度與社會共識
一、核心思想:房屋老化不只是工程問題,更是社會治理問題
台灣已經進入住宅大量老化的時代。
老屋不一定永遠是保值資產,也可能逐漸轉變成需要持續投入成本的負擔。這種變化對高齡化社會尤其重要。年輕時可以每天爬四樓,到了八十歲,沒有電梯的住宅可能就不再適合居住。
所以,都市更新不能只從房價或建商利潤來思考,而應該把居住安全、生活品質、資產延續及城市永續發展一起納入考量。
二、為什麼都市更新如此困難?
都市更新最大的困難,往往不是建築技術,而是利益分配、制度設計與人性。
一個都市更新案可能涉及數十甚至上百名所有權人,每個人的經濟條件、年齡、家庭結構、資產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都不同。
所謂的「80%陷阱」。當大部分住戶已經同意,剩下的少數人可能認為,自己掌握了更大的談判籌碼,因而要求額外利益。
但不同意並不一定代表貪婪,也可能來自真實的不安全感、資訊不對稱或對制度的不信任。
這些問題如果只用提高補償金額來處理,往往無法真正解決。
都市更新真正應該評估的,是改建前後的整體資產價值、居住品質、安全性與未來維護成本。
五、制度必須讓合作有利,而不是讓拖延有利
都市更新長期停滯的原因之一,是現行制度與實務運作未必能有效鼓勵合作。
如果越晚同意的人越可能取得更高補償,便容易形成等待與觀望的誘因。
這不只是個別住戶的問題,而是制度設計產生的結果。
因此,都市更新制度應該朝透明、公平、可預測及具有時間紀律的方向改善。
六、老屋重建也是城市永續發展的機會
從工程角度來看,都市更新並不只是拆除老建築、興建新大樓。
更新後的建築應具備更好的耐震能力、防火性能、無障礙設施、節能設計與長期耐久性。
對高齡化社會而言,電梯、適老化設計及公共空間,也應該成為住宅更新的重要內容。
此外,都市更新可以改善街廓、道路、人行空間、排水系統及都市景觀,讓整個社區重新獲得發展機會。
不過,拆除重建同時會產生大量營建廢棄物與新建材料的碳排放。
因此,從永續角度延伸思考,未來應同時比較耐震補強、整建維護、局部改造及拆除重建的全生命週期效益,而不是假設所有老屋都必須拆除。
七、對混凝土產業的啟示:從提供建材轉向創造建築全生命週期價值
未來都市更新所需要的混凝土,不能只強調抗壓強度及價格,而必須進一步重視耐久性、施工效率與低碳性能。
例如在都會區狹小基地施工時,高流動性混凝土、自充填混凝土及高泵送性能,可以改善施工效率及品質穩定性。
在耐久性方面,應重視氯離子滲透抵抗能力、裂縫控制、乾縮及長期劣化問題。
在永續方面,則可以透過低熟料水泥、爐石粉、飛灰、PLC及再生材料等技術,降低新建築的蘊含碳。
同時,應建立材料來源、配比、品質檢測與碳排放的數位履歷,讓未來建築物在使用數十年後,仍有可靠的工程資料可供維護、補強及更新。
這也代表預拌混凝土企業的價值,應由交付混凝土的當下,延伸到建築物未來5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使用品質。
八、長期思考
都市更新最重要的工作,是建立讓人願意合作、能夠放心決策的環境:都市更新表面上是在重建房屋,實際上是在重建人與人之間的信任,以及城市持續發展的能力。
結論:
這三本書背後其實有三個共同的基本原理。
第一,制度比個人能力更重要。 好制度可以降低風險、減少衝突,讓合作變得容易。
第二,時間可以創造價值,也可以累積風險。 技術、人才與信用會因持續投入而增值;建築物若缺乏維護與更新,則可能隨時間逐漸失去使用價值。
第三,長期競爭力來自信任與合作。 無論是企業經營、供應鏈管理或都市更新,單靠資金與技術都不夠,還需要建立共同目標與長期互信。
對亞東預拌而言,我認為最值得延伸的策略是:「從混凝土材料供應商,升級為建築全生命週期的品質、耐久性與低碳技術服務者。」
日本、韓國及新加坡在推動都市更新制度的啓示:
以下分別說明三國如何處理少數人要求額外利益的情況。
一、日本:達法定多數決後,透過「賣渡請求權」處理。
日本主要採取「多數決議+依法請求出售」的方式。
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法,進一步擴大老舊公寓的更新途徑。
一般公寓重建及部分新設的更新方式,原則上可透過五分之四多數決;若符合耐震不足等法定條件,部分決議門檻可降為四分之三。
具體處理方式如下: * 依法律規定取得重建決議所需的同意。 * 正式通知未同意的所有權人,要求表明是否參與。 * 對仍不參與者,依適用法律行使賣渡請求權。 * 若雙方對價格有爭議,可循司法程序解決。
二、韓國:法定買受請求,加上嚴格的程序期限
韓國的都市更新具有較強的行政整備與司法執行機制。
依《都市及居住環境整備法》第64條,符合條件的住宅重建事業,可以對未同意者啟動買受請求程序。
現行條文規定: * 事業實施計畫核准公告後30日內,對相關未同意者發出書面催告。 * 所有權人收到催告後,有2個月時間答覆。 * 逾期未答覆,依法視為不同意。 * 答覆期限屆滿後,事業實施者須在2個月內依法行使買受請求權。
韓國法院也曾確認,依法強制買受不參與重建者的產權,具有改善都市環境與居住品質的公共目的,但強調必須嚴格遵守法定要件,不能任意擴張適用。
值得注意的是,韓國的住宅重建(재건축)與再開發(재개발)不同,後者在符合法律規定時,可能涉及土地收用及損失補償機制。
制度特色:透過明確期限與司法程序,降低少數人長期拖延整體更新的可能。
四、新加坡:多數決集體出售,少數人依法獲得分配
新加坡的 En-bloc Sale(集體出售)制度,對台灣具有相當高的比較價值。 傳統制度下:
* 建築物未滿10年,須達90%同意。 * 建築物滿10年,須達80%同意。 * 同意比例同時涉及法定持分價值及面積,不是單純以戶數計算。
另外,新加坡於2026年10月2日公布修正法案,針對較高屋齡的建築物增設更低門檻:
建築物屋齡 修正法所列同意門檻 未滿10年 90% 10年至未滿40年 80% 40年至未滿60年 70% 60年以上 65%
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新變化。不過,公布修正法不代表所有條文已經生效,實際適用仍須確認相關施行日期。
如果少數住戶要求額外30%補償,怎麼辦?
例如一棟100戶的公寓,已經依法達到集體出售門檻,但有5戶要求比原定分配金額再增加30%,否則拒絕出售。
在新加坡制度下:
第一,這5戶有權提出異議,並由法定機構處理。
第二,審查重點包括交易價格、出售所得分配方式,以及買方與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,判斷交易是否符合誠信原則。
第三,若交易符合所有法定條件並取得出售命令,少數所有權人也受到命令拘束,必須依核准的交易條件出售。
因此,少數人沒有單憑拒絕同意就要求額外30%補償的法定權利。不過,如果確實存在法定財務損失、分配不公或不誠信交易,仍可依法提出異議及尋求救濟。
制度特色:保障少數人公平獲得補償與提出異議的權利,但不賦予無限制的否決權。
可以從三國經驗歸納出台灣都市更新制度四個值得研究的改革方向。
* 同意門檻與建築風險連動。 對於屋齡高、耐震不足或具有明顯公共安全風險的建築,可研究差別化門檻。
* 建立獨立且透明的估價制度。 補償應反映合法產權與客觀價值,而非單純取決於誰最晚同意。
* 設立明確的協商及救濟期限。 避免案件因反覆協商而無限期停滯,同時保留必要的司法審查。
* 保障真正弱勢住戶。 高齡者、經濟弱勢者與特殊居住需求者,應有合理的安置與協助機制,避免將正當權益要求一律視為索取額外利益。
歸根一句話「尊重少數人的財產權,但不讓少數人享有無限制阻擋整體更新的權力。」
其中,日本著重多數決與司法買受程序,韓國強調法定時程及更新事業的執行機制,新加坡則透過集體出售及法定審查,平衡多數決與少數人的權益。
對台灣而言,真正值得借鏡的,不只是降低同意門檻,而是建立公平估價、合理補償、明確期限及有效執行的一整套制度。